[{"data":1,"prerenderedAt":30},["ShallowReactive",2],{"/std-back/client/article/get-173992":3},{"id":4,"newsType":5,"newsTypeName":6,"title":7,"columnId":8,"columnName":9,"pushTime":10,"contentType":11,"text":12,"url":13,"status":11,"isTop":14,"roleId":13,"pushBy":15,"viewSum":16,"file":13,"fileList":17,"last":18,"next":24,"flowInstId":13,"deadline":28,"remark":29},168,100,"普通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8,"政策法规","2019-02-28",1,"\u003Cdiv class=\"vT_detail_content\">\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目　　录\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章　监督管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章　法律责任\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章　附　　则\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nbsp;\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监督管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法律责任\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予以备案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附　　则\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四条　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u003C/p>\u003C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u003C/p>\u003C/div>",null,0,"管理员",575,[],{"id":19,"newsType":5,"newsTypeName":6,"title":20,"columnId":8,"columnName":9,"pushTime":21,"contentType":11,"text":22,"url":13,"status":11,"isTop":14,"roleId":13,"pushBy":23,"viewSum":13,"file":13,"fileList":13,"last":13,"next":13,"flowInstId":13,"deadline":13,"remark":13},2428,"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2026-03-02","\u003Cp> \u003C/p>","13639064863",{"id":25,"newsType":5,"newsTypeName":6,"title":26,"columnId":8,"columnName":9,"pushTime":10,"contentType":11,"text":27,"url":13,"status":11,"isTop":14,"roleId":13,"pushBy":15,"viewSum":13,"file":13,"fileList":13,"last":13,"next":13,"flowInstId":13,"deadline":13,"remark":13},164,"《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u003Cdiv class=\"vT_detail_content\">\u003Cp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 0cm 0cm 0pt; padding: 0px; border: 0px; list-style: none; color: rgb(7, 7, 7);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1.6p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国发〔2015〕13号\u003C/span>\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padding: 0px; border: 0px; list-style: none; color: rgb(7, 7, 7);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1.6p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u003Cbr/>\n\t　　现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312pt; padding: 0px; border: 0px; list-style: none; color: rgb(7, 7, 7);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1.6pt; text-indent: -312p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国务院\u003Cbr/>\n\t2015年3月11日\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margin: 0cm 0cm 9pt; padding: 0px; border: 0px; list-style: none; color: rgb(7, 7, 7);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1.6p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此件公开发布）\u003C/span>\u003C/p>\u003Cp style=\"margin: 0cm 0cm 9pt; padding: 0px; border: 0px; list-style: none; color: rgb(7, 7, 7);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1.6p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nbsp;\u003C/p>\u003Cp style=\"text-align:center;margin: 0cm 0cm 0pt; padding: 0px; border: 0px; list-style: none; color: rgb(7, 7, 7);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1.6p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u003Cstrong>\u003Cspan style=\"font-size: 24px;\">\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u003C/span>\u003C/span>\u003C/strong>\u003C/p>\u003C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padding: 0px; border: 0px; list-style: none; color: rgb(7, 7, 7);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1.6p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改革方案。\u003Cbr/>\n\t　　\u003Cstrong>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u003C/strong>\u003Cbr/>\n\t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2001年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强化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标准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总数达到10万项，覆盖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相继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常任理事国及国际电信联盟（ITU）理事国，我国专家担任ISO主席、IEC副主席、ITU秘书长等一系列重要职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数量逐年增加。标准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一是标准缺失老化滞后，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需求。\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远远落后于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1倍以上。标准整体水平不高，难以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5%，“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二是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标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重要的市场规则，必须增强统一性和权威性。目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涉及健康安全环保，但是制定主体多，28个部门和31个省（区、市）制定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庞大，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万余项，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交叉重复矛盾难以避免。\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三是标准体系不够合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由政府主导制定，且70%为一般性产品和服务标准，这些标准中许多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制定。而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在我国没有法律地位，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标准不能有效供给。即使是企业自己制定、内部使用的企业标准，也要到政府部门履行备案甚至审查性备案，企业能动性受到抑制，缺乏创新和竞争力。\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四是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标准反映各方共同利益，各类标准之间需要衔接配套。很多标准技术面广、产业链长，特别是一些标准涉及部门多、相关方立场不一致，协调难度大，由于缺乏权威、高效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越重要的标准越“难产”。有的标准实施效果不明显，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尚未形成多部门协同推动标准实施的工作格局。\u003Cbr/>\n\t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既阻碍了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影响了标准化作用的发挥，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u003Cbr/>\n\t　　\u003Cstrong>二、改革的总体要求\u003C/strong>\u003Cbr/>\n\t　　标准化工作改革，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基本供给。\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二是坚持国际接轨、适合国情。\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三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既发挥好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改革的总体目标：\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u003Cbr/>\n\t　　\u003Cstrong>三、改革措施\u003C/strong>\u003Cbr/>\n\t　　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一）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二）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在标准范围上，\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在标准管理上，\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和编号，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开展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u003Cbr/>\n\t　　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三）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在标准范围上，\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在标准管理上，\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简化制修订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制修订周期。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在标准管理上，\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五）放开搞活企业标准。\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六）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u003C/span>\u003C/span>\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增强话语权。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推进优势、特色领域标准国际化，创建中国标准品牌。结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和对外援建，推广中国标准，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的制定。\u003Cbr/>\n\t　　\u003Cstrong>四、组织实施\u003C/strong>\u003Cbr/>\n\t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标准化工作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一）第一阶段（2015-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u003C/span>\u003C/span>\u003Cbr/>\n\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016年6月底前完成）\u003Cbr/>\n\t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解决标准缺失、矛盾交叉等问题。（2016年12月底前完成）\u003Cbr/>\n\t　　——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改进推荐性行业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u003Cbr/>\n\t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不再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015年12月底前完成）\u003Cbr/>\n\t　　——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12月底前完成）\u003Cbr/>\n\t　　——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2015年12月底前完成）\u003Cbr/>\n\t　　——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试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u003Cbr/>\n\t　　——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建立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完成）\u003Cbr/>\n\t　　——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数量达到年度国际标准制定总数的50%。（2016年完成）\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u003C/span>\u003C/span>\u003Cbr/>\n\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逐步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成）\u003Cbr/>\n\t　　——进一步明晰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2018年完成）\u003Cbr/>\n\t　　——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2017年完成）\u003Cbr/>\n\t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基本完善并全面实施。（2017年完成）\u003Cbr/>\n\t　　——国际国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2018年完成）\u003Cbr/>\n\t　　\u003C/span>\u003C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u003C/span>\u003C/span>\u003Cbr/>\n\t\u003C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理顺并建立协同、权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u003Cbr/>\n\t　　——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u003Cbr/>\n\t　　——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2020年完成）\u003Cbr/>\n\t　　——参与国际标准化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数量显著增多，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标准互认数量大幅增加，我国标准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迈入世界标准强国行列。（2020年完成）\u003C/span>\u003C/p>\u003C/div>","2019-03-20","",1773652901436]